4.4 建筑构造


4.4.1 新增防火墙宜设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构件上,保留使用的防火墙可维持现状。
4.4.2 既有建筑保留使用原有土建加压送风及排烟井道时,现状孔隙应进行防火封堵,并保证井道内壁光滑。

4.4.3 既有建筑改造时,对改造部位的结构构件需要判定其防火性能,未达到现行标准要求的需要进行防火处理。当钢筋或钢构件的保护层厚度不满足防火要求时, 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构件的最小截面尺寸应满足防火要求。
4.4.4 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构件进行加固或改造时,应按现行标准规定的耐火性能 和耐火极限要求进行下列防火保护设计:
    1 当采用体外预应力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预应力拉杆、锚具、垫板、撑杆、缀板及各种紧固件的外露表面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2 当采用粘贴纤维复合材料加固法或采用绕丝加固法加固钢筋混凝土构件时,应对纤维复合材料或钢丝进行防火保护设计;
    3 加固或改造时,各种新增的钢构件、外包的型钢、粘贴的钢板、螺栓、锚栓的外露表面应进行耐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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